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培养“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”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,以适应新课改的要求,鼓励学生勤奋学习,争优创新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,品学兼优,在全校学生中有很高威望并被评为省级或省级以上优秀学生的,可获奖学金3000元。
第二条,凡品学兼优,在全校学生中有较高威望并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(含团干部)、三好学生(含优秀团员)的:
1、省级奖500元。
2、市级以精神奖励为主,物质奖励为辅。
第三条,凡品学兼优,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:
1、全国决赛一等奖2000元。
2、全国决赛二等奖1500元。
3、省一等奖1000元。
4、省二等奖以精神奖励为主,物质奖励为辅。
第四条,凡品学兼优,在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(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)、“明天小小科学家”竞赛活动、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竞赛等活动中获奖的:
1、一等奖1200元。
2、二等奖1000元。
第五条,凡品学兼优,学习成绩优异,为学校争得荣誉的:
1、高考成绩(总分)获省第一名,奖3000元。 2、高考成绩(总分)获省第二名,奖2500元。 3、高考成绩(总分)获省第三名,奖2000元。 4、考入清华大学、北京大学奖2000元。 5、高考成绩(总分)获市第一名,奖1000元。
第六条,凡品学兼优,学习成绩优异,在考入我校和高一、高二各学年考试综合排名:
1、第一名奖800元。 2、第二名奖600元。 3、第三名奖500元。 4、第四名奖400元。 5、第五名奖300元。 6、第六名奖200元。 7、第七名至第十名各奖100元。
第七条,此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,从二000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执行 说明:
1、奖金款项从学校非税收入、社会各界捐助中解决。
2、此条例的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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